河北省红十字会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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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红十字会第四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了《河北省红十字会组织章程》,内容全文如下:
河北省红十字会组织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河北省红十字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监督和管理。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国际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本规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省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在总会的指导下,发展同国内外地方红十字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八条 省红十字会会址设在石家庄市。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
第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志愿者、捐赠者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重大贡献者,按照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条 红十字会职责:
(一)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2、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发出呼吁,必要时由省红十字会上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募捐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3、开展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或区域,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4、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工作,推动无偿献血;与各级政府共同对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供者的动员、宣传、组织、登记、跟踪工作;
5、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对易受损人群进行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在社区、农村中建立红十字服务站,开展服务群众、宣传培训、募捐救助等活动;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其它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6、依法开展募捐活动,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并依据《河北省红十字会募捐箱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
7、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8、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各国红十字会的相应组织开展友好合作与交流;
9、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10、宣传国际人道法、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协助各级人民政府纠正滥用红十字标志现象;
11、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
12、完成上级红十字会和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事宜。
(二)战争和武装冲突时期,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部署和指导下,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红十字救护队,参与战地救护;
2、在武装部队中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
3、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
4、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属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5、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
第十一条 执行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受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保护,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十二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红十字会救援人员执行救助任务时,优先使用交通、通信等资源。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红十字会接受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政策,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运输和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开展的符合其职责的活动及其相关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积极支持,开展公益性的宣传。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本规程,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个人入会须提出申请,基层红十字会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成为红十字会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入会,须有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
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的中外人士,可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授予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红十字会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带红十字标志;
(五)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十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 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河北省红十字会组织规程》;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
(五)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收回会员证及标牌;个人会员退会的,需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团体会员单位的撤销、合并、解散;
(二)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三)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
第四章 红十字志愿者
第二十一条 中外人士,不分职业、种族、宗教,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计报酬,均可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过申请,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为红十字志愿者注册审批机构;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志愿者登记、注册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建立不同专业、领域的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富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红十字会宗旨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保持与其他部门志愿服务机构的联系,组织、指导红十字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维护红十字志愿者及其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定期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和表彰。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其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其决议。
驻会机关常务理事在3人以上(含3人)的红十字会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同级理事会召集,每5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级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代表比例由上届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人数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选举理事;
(二)修改《河北省红十字会组织规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
(五)决定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1次。其职能是:
(一)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二)选举会长、常务(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四)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制定发展红十字事业的方针、规划和计划;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亦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其职能是:
(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计划和接受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二)提出修改规程的议案;
(三)向理事会推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的人选;
(四)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的议案;
(五)聘请名誉理事;
(六)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常务(专职)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主持日常工作;
(二)负责红十字会财务和财产管理;
(三)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
(四)承担红十字会的民事、法律责任;
(五)在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由当地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名誉副会长由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
第三十三条 红十字会会长一般应推选当地同级现职领导担任,常务(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应保持相对稳定,常务(专职)副会长为本级红十字会机关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具备能够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名称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红十字会”;外事交往的称谓为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前加“中国红十字会”,在行政区域或行业名称后加“分会”。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主要职责是: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初级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七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省红十字会是省红十字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设立专项基金。
第三十九条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定向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或同级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七章 标志 会徽 会旗
第四十一条 根据统一的组织原则,各级红十字会统一使用中国红十字会规定的标志、会徽、会旗。
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旗、会徽、会旗以及会员证、团体会员标牌、荣誉证书等的制作,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河北省各级红十字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报省人民政府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于省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