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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红十字会

承德市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5-04-1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有效的发挥红十字志愿工作者(以下简称红志工)参与我市红十字事业系列工程,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红十字精神,保障红十字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下简称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章程》(以下简称红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会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注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人,统称为红十字志愿工作者。
第四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领导。由志愿者组成的从事志愿服务的组织。
第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是由志愿者负责组织和管理、依托社会各类资源、时间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的重要平台。
第六条 承德市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的指导方针:以和谐社会为基点、以向社会献爱心为起点、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志愿服务需求为出发点,把加强志愿服务工作作为红十字事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着眼于救灾、救助、救护等人道主义工作。抓好志愿服务队伍建设,整和社会资源。以创新活动方式、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以注重服务实效为目的,实施分类指导、科学管理,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为政府人道领域助手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精神文明做贡献。
第二章  组织和任务
第七条 市(县、区)红十字会联合有关部门和人士组成红十字志愿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1、各级委员会设在同级红十字会。机构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委员5—9人,秘书长一人。 根据需要设相关部、室参与社会活动。
2、委员会可由主管部门直接选聘、每届五年,可以连任两届。
3、红十字服务经费由红十字会依照红会法和有关规定申办和筹措。
第八条 委员会职责
1、宣传、贯彻红十字会法、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章程。
2、搜集国内外志愿服务工作信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理论研究、开展志愿服务,总结工作经验及存在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3、招募具有爱心、又有一定的时间、技能、体能和资源的社会人员加入到红十字志愿服务行列并登记注册,并根据个人基本条件进行意向业务培训。
4、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红志工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落实相关的保障措施。提倡定点、定向、定人、开展相对独立自主的志愿服务工作。
5、做好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和志愿者基本情况、活动范围等登记工作
6、定期对志愿服务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估和表彰。
7、定期召开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红志工的招募可由红志工推荐或通过媒体、网络和其他有效的方式发布,同时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者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和服务内容等,并对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必要的告知和说明。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进行相关的培训后,委员会考核备案,统一发给红志工证,根据个人特长分配到相关部门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红志工每年注册一次,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时间累加20小时以上,在所属地红十字会登记备案,可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因工作和学习需要可办理转入(出)手续。
第十一条 红志工的权力
1、获得红十字服务的完整信息。
2、获得红十字服务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3、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4、受红十字会或委员会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5、对红十字志愿服务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6、具有佩戴红十字标志和红志工证件的权利。
7、具有宣传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知识的权利。
8、推选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
第十二条 红志工的义务
1、赞同红会法、标志使用办法和章程,维护红十字会和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形象和声誉。
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妥善保管红志工证件和标志。
4、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关于红志工退会
1、红志工有退会的自由。
2、红志工连续三次不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志愿服务工作或连续一年未与委员会联系的可以视为自动退会。
3、红志工利用红十字会名义谋取个人利益,给红十字事业造成不良后果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于批评教育、内部通报、开除红志工队伍等处理。
第十四条 红志工在志愿服务工作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由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晋级和奖励。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五条  红志工的日常管理  
1、红志工参加志愿服务时,要携带《红十字志愿证》。提供服务后,有服务对象或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提供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2、委员会实施登记和管理志愿者制度,健全志愿者服务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3、为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更好更快的发展,在社会重大活动时组织红志工进行宣誓,营造红十字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尽其所能,不计报酬,为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4、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资源、平等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提供服务。
5、委员会安排活动要根据项目要求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知识技能相适应,不得超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范围。
6、在红十字志愿活动过程中,他人给红志工造成损害或红志工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者本人依法承担责任。未成年红志工需经监护人同意,并在成年人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六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告知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委员会审查后及时予以答复和说明。
第十七条 委员会应当就红十字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地点和义务与红志工、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协商一致,把风险降到最低。任何一方有权就下列事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
1、志愿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
2、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的条件。
3、志愿者的培训。
4、志愿者服务成分的分担。
5、权利和义务。
6、接受服务方、委员会、红志工的风险保障和志愿者的责任免除。
第十八条 奖励与晋级
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志愿服务表彰奖励办法》对其工作范围内的优秀红十字志愿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附件:河北·承德红十字会志愿者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