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助飞天使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6月30日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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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助飞天使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6月30日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省“助飞天使·点亮梦想——困难脑瘫患儿早期医疗康复项目”救助基金(简称助飞天使基金)是河北省红十字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救助困难家庭的脑瘫患儿儿童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
第二条 助飞天使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助飞天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河北省助飞天使基金的管理由河北省红十字会负责并组织实施,有关各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协助具体执行,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由河北省红十字会、河北省妇女联合会、河北省中医院、医疗专家、捐方代表等组成的“助飞天使基金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助飞天使基金的资助评审(指导)工作,并对资助工作进行技术监督,确保资助公正透明,管理科学。
第六条 河北省红十字会专项设立助飞天使基金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和项目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宣传、筹资、救助、回访、监督等活动;督导各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开展项目实施;向捐方反馈项目实施成果。
第七条 省级红十字会负责助飞天使基金救助项目的具体执行,安排专人负责对求助患儿的资格审查、近况核实、转拨款、回访、宣传、筹资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河北省红十字会根据救助工作需要或各市级红十字会推荐,选择、设立助飞天使基金定点医院。须由具备脑瘫诊疗资质、富有社会责任感的权威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省、市级红十字会推荐、省级红十字会审批、签订合作协议后成为河北省红十字会助飞天使基金定点医院。
第九条 助飞天使基金定点医院安排专人负责助飞天使基金项目的落实,按照合作协议负责对本地区及周边地区大病患儿的医疗救治等工作,协助省级红十字会指导患儿申请,为受助患儿提供绿色通道和医疗费用减免等优惠。
第十条 助飞天使基金定点医院的管理依据《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定点医院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
1.财政资助;
2.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3.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4.基金增值收益;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助飞天使基金用于向困难家庭患有脑瘫的儿童提供门诊及住院费用资助。
第十三条 河北省红十字会根据助飞天使基金救助需求,通过河北红十字会向河北省财政厅申请“大病儿童救助引导基金”支持,所获资金部分专项用于开展困难脑瘫儿童救助项目。
第十四条 助飞天使接受的社会捐款,河北省红十字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有在计算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助飞天使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河北省红十字会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助飞天使基金。
第十六条 河北省红十字会按照尊重捐方意愿原则执行项目,捐赠人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河北省红十字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助飞天使基金按照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厉行节约的原则进行管理。省级红十字会、定点医院须加强对助飞天使基金的财务管理,设立专账科目,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助飞天使基金中社会捐款年度资助支出总额的10%作为省红十字会的项目实施管理成本。
第十九条 助飞天使基金中的支持项目的执行成本在财政部核定额度内据实列支。
第二十条 河北省红十字会向市、县级红十字会拨付一定额度的项目执行费。执行费使用范围限定为各级红十字会在执行项目过程中产生的办公耗材、工作设备购置、宣传、交通、通讯、邮寄、临时招募志愿者等开支,不得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与执行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河北省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定期汇总脑瘫患儿求助及资助、救治情况。
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红十字会定期抽查省、市项目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汇报项目的管理、执行、检查、评估等情况。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对象为一般应具有河北省户籍、14周岁以下(含14岁)家庭困难的脑瘫患儿。
第二十四条 申请流程
1.初筛:定点医院负责初筛脑瘫患儿。
2.符合初筛条件的患儿监护人填写《河北省红十字会助飞天使基金资助申请表》(申请表格由定点医院发放或从省红十字会官网下载)。并持患儿及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由村、社区、单位等开具家庭收入证明或家庭经济状况说明,向定点医院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院负责汇总资助申请信息,填写《河北省红十字会助飞天使基金资助汇总表》,年终将各项资料准备齐全并装订成册。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在助飞天使基金项目资金到账的情况下,河北省红十字会每季度组织评审委员进行一次现场或网络评审;对因病情需要紧急救助的,可采取网络、传真等方式征求评审委员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流程,确定获得受助资格的申请人名单在河北省红十字会官网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红十字会从社会募集的捐款,根据资金量及申请人求助情况,适时组织资助评审,履行相关资助程序。
第二十八条 评审原则
1.申报时间顺序原则:即按照申请人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提交评审名单。
2.量入为出原则:即根据资金情况确定资助名额。
3.补充救助原则:即在申请人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商业健康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之后,助飞天使基金项目予以补充资助。
4.综合评定原则:即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和病情的轻重程度及入院治疗后的效果综合评定资助对象;对城乡低保、军烈属家庭患儿和孤儿等特殊情况申请人予以优先评审。
5.一次性资助原则:每个申请人按门诊、住院疗程进行资助,每个疗程资助金3000元,最高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8万元。
第七章 资助标准
第二十九条 资助标准
除定向捐助外,定点医院对困难脑瘫患儿开放人道救助通道,分疗程先行垫付确定资助额度内的治疗费用,对特别困难的给予适当医疗费用减免。助飞天使基金资助标准如下:
1.脑瘫患儿在定点医院接受康复治疗。为保证治疗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定点医院应与患儿监护人签订协议,要求1年内完成整个治疗过程。
2.住院治疗资助标准为:自负部分由“助飞天使基金”每个疗程资助金3000元,最高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8万元。
3.门诊治疗资助标准为:门诊1个月康复治疗费用达到6000元的(见当月不低于6000元的医院门诊缴费发票单,以自然月为单位计算),予以3000元资助,最高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8万元。
4.患儿采取门诊、住院单独或联合资助均可,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8万元。
第八章 资助流程
第三十条 由定点医院直接提供“项目入组患者疗程完成确认资助汇总表”,河北省红十字会依据上述资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将患儿资助款拨至定点医院账户。
第三十一条 已通过评审获得受助资格的申请人,如属于以下情况的须终止或中止资助:
1.经入院检查需暂缓治疗的中止资助(保留受助资格,待进行入院治疗并提交合格资助资料后予以资助);
2.入院检查后病情申请人自动放弃治疗不足一个疗程的终止资助;
3.经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综合报销救助后,医疗费自付金额低于最低资助标准的终止资助。
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及时做出项目年度结案报告或年度工作总结,定点医院向省级红十字会报备。
第九章 回访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助飞天使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与评估。项目对资助患儿的评审确定、资助金额、项目实施进展、成效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河北省红十字会不定期开展助飞天使基金项目资助回访患儿治疗情况、目前生活学习情况,患儿监护人对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的评价等及其监督工作。
2.省级红十字会是否按照本办法实施资助管理,是否设立专账、专款专用,资助款是否足额及时拨付,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3.定点医院对受助患儿资助款是否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受助患儿的治疗,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4.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项目档案管理是否规范,具体执行工作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河北省红十字会对回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予以纠正;对有关举报,责成各级红十字会及时核查,并对查实问题做出认真、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在助飞天使基金的使用中,如发现挤占、截留、挪用、拖延支付、扣抵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受助患儿名不副实等问题,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各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河北省红十字会取消其项目执行资格。该项目由河北省红十字直接执行或另行委托其他符合资质要求和具有执行能力的机构执行。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助飞天使基金的使用,省级红十字会、定点医院均须建立财务专账和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河北省红十字会:
1.项目申报文本;
2.关于项目执行的相关文件;
3.资助资金拨付审批资料;
4.受助人感谢信、锦旗;
5.要求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提报的项目相关材料等。
(二)定点医院:
1.受助患儿治疗情况统计表(花名册、申请表、患儿治疗费用明细、照片、视频、临床资料。)
2.受助患儿资助款使用情况、医院减免费用记录;
3.受助人感谢信、锦旗等。
第三十八条 项目档案保管期限根据其重要程度和使用价值确定,分为永久和定期。重要档案须永久保管,其他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财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档案保管到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于河北省红十字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助飞天使基
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21年6月30日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省“助飞天使·点亮梦想——困难脑瘫患儿早期医疗康复项目”救助基金(简称助飞天使基金)是河北省红十字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救助困难家庭的脑瘫患儿儿童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
第二条 助飞天使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助飞天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河北省助飞天使基金的管理由河北省红十字会负责并组织实施,有关各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协助具体执行,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由河北省红十字会、河北省妇女联合会、河北省中医院、医疗专家、捐方代表等组成的“助飞天使基金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助飞天使基金的资助评审(指导)工作,并对资助工作进行技术监督,确保资助公正透明,管理科学。
第六条 河北省红十字会专项设立助飞天使基金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和项目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宣传、筹资、救助、回访、监督等活动;督导各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开展项目实施;向捐方反馈项目实施成果。
第七条 省级红十字会负责助飞天使基金救助项目的具体执行,安排专人负责对求助患儿的资格审查、近况核实、转拨款、回访、宣传、筹资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河北省红十字会根据救助工作需要或各市级红十字会推荐,选择、设立助飞天使基金定点医院。须由具备脑瘫诊疗资质、富有社会责任感的权威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省、市级红十字会推荐、省级红十字会审批、签订合作协议后成为河北省红十字会助飞天使基金定点医院。
第九条 助飞天使基金定点医院安排专人负责助飞天使基金项目的落实,按照合作协议负责对本地区及周边地区大病患儿的医疗救治等工作,协助省级红十字会指导患儿申请,为受助患儿提供绿色通道和医疗费用减免等优惠。
第十条 助飞天使基金定点医院的管理依据《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定点医院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
1.财政资助;
2.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3.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4.基金增值收益;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助飞天使基金用于向困难家庭患有脑瘫的儿童提供门诊及住院费用资助。
第十三条 河北省红十字会根据助飞天使基金救助需求,通过河北红十字会向河北省财政厅申请“大病儿童救助引导基金”支持,所获资金部分专项用于开展困难脑瘫儿童救助项目。
第十四条 助飞天使接受的社会捐款,河北省红十字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有在计算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助飞天使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河北省红十字会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助飞天使基金。
第十六条 河北省红十字会按照尊重捐方意愿原则执行项目,捐赠人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河北省红十字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助飞天使基金按照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厉行节约的原则进行管理。省级红十字会、定点医院须加强对助飞天使基金的财务管理,设立专账科目,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助飞天使基金中社会捐款年度资助支出总额的10%作为省红十字会的项目实施管理成本。
第十九条 助飞天使基金中的支持项目的执行成本在财政部核定额度内据实列支。
第二十条 河北省红十字会向市、县级红十字会拨付一定额度的项目执行费。执行费使用范围限定为各级红十字会在执行项目过程中产生的办公耗材、工作设备购置、宣传、交通、通讯、邮寄、临时招募志愿者等开支,不得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与执行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河北省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定期汇总脑瘫患儿求助及资助、救治情况。
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红十字会定期抽查省、市项目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汇报项目的管理、执行、检查、评估等情况。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对象为一般应具有河北省户籍、14周岁以下(含14岁)家庭困难的脑瘫患儿。
第二十四条 申请流程
1.初筛:定点医院负责初筛脑瘫患儿。
2.符合初筛条件的患儿监护人填写《河北省红十字会助飞天使基金资助申请表》(申请表格由定点医院发放或从省红十字会官网下载)。并持患儿及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由村、社区、单位等开具家庭收入证明或家庭经济状况说明,向定点医院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院负责汇总资助申请信息,填写《河北省红十字会助飞天使基金资助汇总表》,年终将各项资料准备齐全并装订成册。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在助飞天使基金项目资金到账的情况下,河北省红十字会每季度组织评审委员进行一次现场或网络评审;对因病情需要紧急救助的,可采取网络、传真等方式征求评审委员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流程,确定获得受助资格的申请人名单在河北省红十字会官网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红十字会从社会募集的捐款,根据资金量及申请人求助情况,适时组织资助评审,履行相关资助程序。
第二十八条 评审原则
1.申报时间顺序原则:即按照申请人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提交评审名单。
2.量入为出原则:即根据资金情况确定资助名额。
3.补充救助原则:即在申请人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商业健康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之后,助飞天使基金项目予以补充资助。
4.综合评定原则:即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和病情的轻重程度及入院治疗后的效果综合评定资助对象;对城乡低保、军烈属家庭患儿和孤儿等特殊情况申请人予以优先评审。
5.一次性资助原则:每个申请人按门诊、住院疗程进行资助,每个疗程资助金3000元,最高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8万元。
第七章 资助标准
第二十九条 资助标准
除定向捐助外,定点医院对困难脑瘫患儿开放人道救助通道,分疗程先行垫付确定资助额度内的治疗费用,对特别困难的给予适当医疗费用减免。助飞天使基金资助标准如下:
1.脑瘫患儿在定点医院接受康复治疗。为保证治疗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定点医院应与患儿监护人签订协议,要求1年内完成整个治疗过程。
2.住院治疗资助标准为:自负部分由“助飞天使基金”每个疗程资助金3000元,最高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8万元。
3.门诊治疗资助标准为:门诊1个月康复治疗费用达到6000元的(见当月不低于6000元的医院门诊缴费发票单,以自然月为单位计算),予以3000元资助,最高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8万元。
4.患儿采取门诊、住院单独或联合资助均可,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8万元。
第八章 资助流程
第三十条 由定点医院直接提供“项目入组患者疗程完成确认资助汇总表”,河北省红十字会依据上述资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将患儿资助款拨至定点医院账户。
第三十一条 已通过评审获得受助资格的申请人,如属于以下情况的须终止或中止资助:
1.经入院检查需暂缓治疗的中止资助(保留受助资格,待进行入院治疗并提交合格资助资料后予以资助);
2.入院检查后病情申请人自动放弃治疗不足一个疗程的终止资助;
3.经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综合报销救助后,医疗费自付金额低于最低资助标准的终止资助。
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及时做出项目年度结案报告或年度工作总结,定点医院向省级红十字会报备。
第九章 回访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助飞天使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与评估。项目对资助患儿的评审确定、资助金额、项目实施进展、成效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河北省红十字会不定期开展助飞天使基金项目资助回访患儿治疗情况、目前生活学习情况,患儿监护人对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的评价等及其监督工作。
2.省级红十字会是否按照本办法实施资助管理,是否设立专账、专款专用,资助款是否足额及时拨付,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3.定点医院对受助患儿资助款是否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受助患儿的治疗,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4.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项目档案管理是否规范,具体执行工作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河北省红十字会对回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予以纠正;对有关举报,责成各级红十字会及时核查,并对查实问题做出认真、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在助飞天使基金的使用中,如发现挤占、截留、挪用、拖延支付、扣抵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受助患儿名不副实等问题,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各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河北省红十字会取消其项目执行资格。该项目由河北省红十字直接执行或另行委托其他符合资质要求和具有执行能力的机构执行。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助飞天使基金的使用,省级红十字会、定点医院均须建立财务专账和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河北省红十字会:
1.项目申报文本;
2.关于项目执行的相关文件;
3.资助资金拨付审批资料;
4.受助人感谢信、锦旗;
5.要求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提报的项目相关材料等。
(二)定点医院:
1.受助患儿治疗情况统计表(花名册、申请表、患儿治疗费用明细、照片、视频、临床资料。)
2.受助患儿资助款使用情况、医院减免费用记录;
3.受助人感谢信、锦旗等。
第三十八条 项目档案保管期限根据其重要程度和使用价值确定,分为永久和定期。重要档案须永久保管,其他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财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档案保管到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于河北省红十字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助飞天使基
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