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红十字会 人道应急救助分级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7-06-02 点击: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助力精准扶贫,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充分发挥红十字组织在党和政府人道工作领域中得力助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人道应急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是指承德市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募集和接受捐赠的款物。救助金使用必须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尊重捐赠者意愿,帮助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受到影响,处于困难境遇而又无其它救助渠道和保障的社会弱势群体。
第三条 救助金的使用原则:救助金的使用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原则、分级救助原则和不重复救助原则(每人在各级只有一次救助机会),本着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开展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金来源与管理使用
第四条 救助金来源:全市“博爱一日捐”所筹善款;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人以及各种社会组织的定向或非定向捐款;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专项资金;其他(含善款利息收入)。第五条 接收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款捐物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接受的捐赠资金应当及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对于不易储存、运输或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物品,经征得捐赠人同意可以义卖,所得收入应及时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第六条 救助金统筹管理:使用本县区财政捐款捐物收据的县区红十字会所筹善款30%上缴市红十字会,统筹管理使用,70%留县区本级管理使用;使用市级财政捐款捐物收据的县区红十字会所筹善款全额上缴市红十字会,其中30%由市红十字会统筹管理使用,70%按预算额度返还相应县区红十字会管理使用。
第七条 救助金使用原则:市本级统筹管理的救助金原则上用于上缴省红十字会5%,用于全省救助统筹;二级重大疾病救助,成功捐献遗体、组织器官或骨髓干细胞的困难对象救助,额度不超过当年筹资额的50%;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的博爱送万家,扶助孤、残、贫、弱者的慰问额度不超过当年筹资额的25%;用于应对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的储备金不得低于20%。县区本级管理的救助金原则上用于一级重大疾病救助,额度不能超过当年筹资额的60%;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的博爱送万家,扶助孤、残、贫、弱者的慰问额度不超过当年筹资额的20%;其余20%作为储备金用于应对本县区甚至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
第三章 救助受理范围及申请受理程序
第八条 救助受理范围:(一)患有白血病、尿毒症、14周岁以下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四种重大疾病(以下简称四大疾病)的特困人员;
(二)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其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受到影响,处于困难境遇的社会弱势群体;
(三)根据定向捐赠方意愿,资助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项目;
(四)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的对本市境内自然灾害的救助;
(五)对支持和发展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的救助对象本人或家庭提供一次性应急救助。
1、成功捐献遗体、组织器官或骨髓干细胞志愿者;
2、积极参与全市“博爱一日捐”活动的单位成员;
(六)经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救助对象。
(七)有责任人的交通事故及其他意外伤害、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及其他违法活动致病、致残者不在红十字人道应急救助受理范围。
第九条 一级救助申请受理程序
(一)申请 欲申请救助金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红十字会提出救助申请,填写《承德市红十字会特困家庭应急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受理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形成初步救助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受理,明确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 各县区红十字会负责审核相关资料,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灾害损失、意外伤害情况、医疗支出和家庭收入状况等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人居住村(社区)、工作单位张榜公示7日,如有异议,县区红十字会要再次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四)救助 经审核无异议后,报请专职副会长和相关负责人审批实施救助,救助金发放应在两周内完成,尽量避免现金支付。
(五)回访 一个月内电话完成回访。
(六)备案 每个季度末,汇总全部救助信息材料报市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条 二级救助申请受理程序 已完成一级救助同时符合市级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由县区红十字会提出申请二级救助,市红十字会完成申请受理、资料核实、审批、救助金发放、回访等程序。
第四章 救助参考标准
第十一条 一级救助受理范围及救助参考标准:各县区红十字会实施的一级救助,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调整救助标准,报市红十字会备案。
(一)四大疾病的医疗救助 救助金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配型成功等待手术的患者不超过5000元(需提供医院出具的配型成功证明或移植发票)。
(二)意外伤害事故或其他重大疾病救助 在享受医疗保险、医疗保障救助后,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患者,可到县区红十字会申请一级救助。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和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低保户的救助申请人,个人全年负担医疗费用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患者,救助金原则上不超过500元;
2、城镇居民低保户、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救助申请人,个人全年负担住院医疗费用大于2万元(含2万元)且小于5万元(含5万元)的患者,救助金原则上不超过500元,家庭成员多人下岗、失业,一家多人患病、多人遭受意外灾害、伤害者可酌情增加救助金额,但一次救助不超过2000元。
(三)自然灾害救助
1、救助申请人家庭遭受火灾造成基本生活和生存受到影响的,由县区红十字会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
2、本县区境内发生自然灾害,县区红十字会常务理事共同议定救助方案,可动用储备金实施救助,同时报告市红十字会。
(四)县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原则上可予一次救助不超过1000元。
第十二条 二级救助受理范围及救助标准:
(一)四大疾病的医疗救助 在享受医疗保险、医疗保障救助后,个人全年负担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可在一级救助的基础上申请市红十字会进行二级救助。救助金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配型成功等待手术的患者不超过5000元。
(二)自然灾害救助 本县区境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由县区红十字会报请市红十字会申请启动二级救助,由市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共同议定救助方案,可动用储备金实施救助,同时报告省红十字会和同级党委、政府。必要时可呼吁全市各级红十字组织调集储备金实施救助。
(三)成功捐献遗体、组织器官或骨髓干细胞志愿者的救助
1、成功捐献遗体、眼角膜的志愿者困难家庭,可予一次救助1000-2000元;
2、成功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志愿者困难家庭可予一次救助5000元,同时申请省红十字会的人道救助;
3、成功捐献器官的志愿者的困难家庭,可予一次救助5000元,同时申请省红十字会的人道救助。
(四)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人员,原则上可予一次救助不超过2000元。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全市“博爱一日捐”活动的单位成员和个人的救助,由接受捐款的红十字会负责一次性救助。
1、四大疾病的医疗救助 救助金额不超过患者所在单位当年“博爱一日捐”所筹善款数,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配型成功等待手术的患者不超过5000元。(需提供医院出具的配型成功证明或移植发票)。
2、意外伤害事故或其他重大疾病救助 在享受医疗保险、医疗保障救助后,个人全年负担住院医疗费用大于5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金额不超过患者所在单位当年“博爱一日捐”所筹善款数的50%,但不超过2000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确保救助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严格救助金审批手续,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不严,给红十字名誉、声誉造成影响,市红十字会将视情节及其所造成的后果,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对其单位和具体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救助金发放必须严格履行财务制度,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者,除取消其享受救助资格,追回救助金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加强两公开两透明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捐赠款物接收、管理、使用分配、跟踪和反馈制度;年底发布筹资募捐资金使用情况白皮书并在红十字网站公开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 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救助金使用的规定同时废止。